2008年3月11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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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费者,维权有技巧
袁仕友

  索赔对象要适格
  案例:罗某花300多元买了一台粉碎机,谁料竟被切断了4根指头。他认为自己的损伤是由机器存在的质量缺陷造成的,要求店老板赔偿各项损失共4万余元。但店老板竟玩起了“失踪”游戏。后来,罗某按照说明书上介绍的生产厂家名称和联系电话找厂家索赔,几经周折,终于得到2万元赔款。
  点评:罗某在向销售者索赔未果的情况下,转而向生产者索赔,无疑是明智的。根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的规定,对消费者负有赔偿责任的主体,有商品的销售者、生产者等等。

  索赔方法要灵活
  案例:唐某在一旅游景点商场买了一条水晶项链,不料经权威机构鉴定,竟是玻璃制品。唐某气愤之下,给商场写信要求退款,谁知无人理睬。后在朋友的指点下,他向该景点所在地的旅游管理部门投诉,很快就得到了满意的结果。
  点评: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34条规定:“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,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:(一)与经营者协商和解;(二)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;(三)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;(四)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;(五)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”争议发生后,无论是消费者面对面地与经营者协商和解,还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或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,都属于非诉讼的方法,程序简洁,方便快捷。
  
  维权请求要有据
  案例:吴某在一酒店设宴,不料打开酒瓶,发现里面居然有一只苍蝇。经交涉,白酒销售商答应为他所设的宴席埋单,再赔偿他4000元,但被他拒绝了。后来,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该白酒销售商和生产厂家公开赔礼道歉、共同赔偿其精神损失50万元。法院驳回了他不合理的诉讼请求。
  点评:消费者对于精神损害赔偿请求,应慎重提出。因为最高院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》规定:未造成严重后果的,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一般不予支持;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,应根据侵权后果,侵权人的获利情况、经济能力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。本案中,吴某在事实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,提出巨额精神损害赔偿请求,显然是不明智的。

  链接:对消费者负有赔偿责任的主体
  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对在不同情况下,消费者应向谁要求赔偿做了具体规定:
  (一)消费者在购买、使用商品时,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,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。销售者赔偿后,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,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。这里规定的是商业先行赔偿的原则;
  (二)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、财产损害的,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,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。属于生产者责任的,销售者赔偿后,有权向生产者追偿。属于销售者责任的,生产者赔偿后,有仅向销售者追偿;
  (三)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,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,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;
  (四)消费者在购买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,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,因原企业分立、合并的,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;
  (五)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,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,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,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;
  (六)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,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,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。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,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。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姓名、地址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  (七)消费者在展销会、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,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,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。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,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、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。展销会的举办者、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,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。